﻿出埃及记.
21.
“你要在众民面前订立的典章是这样的。 
如果你买希伯来人作奴仆，他要服事你六年；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出去，不必补偿什么。 
他若是单身来，就可以单身出去；他若是有妇之夫，他的妻子就可以和他同去。 
他的主人若是给他妻子，妻子又给他生了儿女，那么妻子和儿女都要归给主人，他自己要单独出去。 
如果那奴仆明明说：‘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，不愿意自由出去。’ 
他的主人就要把他带到审判官（“审判官”原文作“　神”）那里，又要把他带到门前，或是门柱旁；他的主人要用锥子刺穿他的耳朵，他就要永远服事他的主人。 
如果有人把女儿卖作婢女，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。 
如果主人选定她归自己，以后又不喜欢她，就要准她赎身；主人没有权力可以把她卖给外族人，因为主人曾经欺骗了她。 
如果主人选定她归自己的儿子，就必须照着待女儿的规矩待她。 
如果他另娶一个妻子，那么，对她的饮食、衣着和性的需要，仍然不可减少。 
如果他不向她行这三样，她就可以自由出去，不必补偿什么。 
“打人以致把人打死的，必要把那人处死。 
人若不是蓄意杀人，而是　神交在他手中的，我就给你设立一个地方，他可以逃到那里去。 
若有人任意待他的邻舍，用诡计把他杀了，你要把他从我的祭坛那里拿去处死。 
“打父母的，必要把那人处死。 
“拐带人口的，无论是把人卖了，或是还留在他手中，必要把那人处死。 
咒骂父母的，必要把那人处死。 
“如果人彼此争论，一个用石头或拳头打另一个，但他还没有死，不过要躺在床上， 
以后，他若是能起来，能扶杖出外行走，那打他的就可算无罪，但要赔偿他停工的损失，并且要把他完全医好。 
“如果有人用棍打他的奴仆或婢女，以致死在他的手下，他必须受刑罚； 
但如果他还活一两天，那人就不必受刑罚，因为那奴仆是他的财产。 
“如果人彼此争斗，击伤了怀孕的妇人，以致流产，但没有别的损害，那伤害她的必须按照妇人的丈夫要求的，和照着审判官断定的，缴纳罚款。 
如果有别的损害，你就要以命偿命， 
以眼还眼，以牙还牙，以手还手，以脚还脚， 
以烙还烙，以伤还伤，以打还打。 
“如果有人击打他奴仆的一只眼，或婢女的一只眼，把眼打坏了，就要因他的眼的缘故让他自由离去。 
如果有人打落了他奴仆的一只牙，或婢女的一只牙，就要因他的牙的缘故让他自由离去。 
“如果牛触了男人或女人，以致死亡，那牛必须用石头打死，只是不可吃牛的肉；牛的主人却不必受刑罚。 
如果那牛以前常常触人，牛主也曾经受过警告，他仍然不把牛拴好，以致触死了男人或是女人，就要用石头把那牛打死，牛主也必要处死。 
如果给他提出赎金，他就必须照着提出的数量全数缴付赎命金。 
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，或是触了人的女儿，都必须照着这定例办理。 
如果牛触了人的奴仆，或是婢女，必须把三百四十克银子给他的主人，那牛也必须用石头打死。 
“如果有人把井敞开，或是有人挖了井，而不把井口遮盖，以致有牛或驴掉进里面， 
井主要赔偿，要把银子还给牛主或驴主，死的牲畜可以归自己。 
“如果有人的牛伤了他邻舍的牛，以致死亡，他们要把活牛卖了，平分银子，也要平分死牛。 
如果人知道那牛以前常常触人，牛主竟不把牛拴好，他必须赔偿，以牛还牛，死的可以归自己。” 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