﻿申命記.
21.
「在耶和華－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，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，不知道是誰殺的， 
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，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，直量到四圍的城邑， 
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，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， 
把母牛犢牽到流水、未曾耕種的山谷去，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。 
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；因為耶和華－你的上帝揀選了他們事奉他，奉耶和華的名祝福，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。 
那城的眾長老，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，要在那山谷中，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， 
禱告說：『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；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 
耶和華啊，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，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』這樣，流血的罪必得赦免。 
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，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。」 
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，耶和華－你的上帝將他們交在你手中，你就擄了他們去。 
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，戀慕她，要娶她為妻， 
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；她便要剃頭髮，修指甲， 
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，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，然後可以與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，她作你的妻子。 
後來你若不喜悅她，就要由她隨意出去，決不可為錢賣她，也不可當婢女待她，因為你玷污了她。」 
「人若有二妻，一為所愛，一為所惡，所愛的、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，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。 
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，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，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， 
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，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；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，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」 
「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，不聽從父母的話，他們雖懲治他，他仍不聽從， 
父母就要抓住他，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、本城的長老那裏， 
對長老說：『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，不聽從我們的話，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 
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，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，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。」 
「人若犯該死的罪，被治死了，你將他掛在木頭上， 
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，必要當日將他葬埋，免得玷污了耶和華－你上帝所賜你為業之地。因為被掛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詛的。 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