﻿申命記.
17.
「凡有殘疾，或有甚麼惡病的牛羊，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－你的上帝，因為這是耶和華－你上帝所憎惡的。 
「在你們中間，在耶和華－你上帝所賜你的諸城中，無論哪座城裏，若有人，或男或女，行耶和華－你上帝眼中看為惡的事，違背了他的約， 
去事奉敬拜別神，或拜日頭，或拜月亮，或拜天象，是主不曾吩咐的； 
有人告訴你，你也聽見了，就要細細地探聽，果然是真，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， 
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，用石頭將他打死。 
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；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。 
見證人要先下手，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。這樣，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 
「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，或因流血，或因爭競，或因毆打，是你難斷的案件，你就當起來，往耶和華－你上帝所選擇的地方 
去見祭司利未人，並當時的審判官，求問他們，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。 
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，你必照着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。 
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，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；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，你不可偏離左右。 
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－你上帝面前的祭司，或不聽從審判官，那人就必治死；這樣，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 
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，不再擅敢行事。」 
「到了耶和華－你上帝所賜你的地，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，若說：『我要立王治理我，像四圍的國一樣。』 
你總要立耶和華－你上帝所揀選的人為王。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；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。 
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，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，為要加添他的馬匹，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：『不可再回那條路去。』 
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，恐怕他的心偏邪；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。 
他登了國位，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，為自己抄錄一本， 
存在他那裏，要平生誦讀，好學習敬畏耶和華－他的上帝，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， 
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，偏左偏右，離了這誡命。這樣，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，在國位上年長日久。」 
